(2017)京0105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明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明群,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明群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明群于2016年12月8日12时许,撬锁进入被害人黄某(男,27岁,安徽省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村的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后被告人段明群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明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明群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明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明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明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二、在案之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一千元用于执行罚金。三、在案之压力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