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周秉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周秉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1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四巷四号。法定代表人:陈少雄,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华发物流2号楼14号。法定代表人:周秉冠。被申请人:周秉冠,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申请人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周秉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0821民初1187号、(2017)鄂0821民初1187号之一两份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周秉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万元,冻结了申请人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京源支行账号17×××内金额为3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号:〈鄂〉01-XXX)。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福瑞斯能源有限公司、周秉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京山雄发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京源支行账号17×××内金额为3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号:〈鄂〉01-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