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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宝利公司、广东化州麻纺织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刘树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1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波,主任。被执行人:刘树添,男,汉族,住广州开发区。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刘树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3853.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相关银行、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恢18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浩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