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尹义胜、祝鲜红与黄朝利、陈思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义胜,祝鲜红,黄朝利,陈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458号原告尹义胜。原告祝鲜红。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汉中,大冶市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朝利。被告陈思英。原告尹义胜、祝鲜红诉被告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服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义胜、祝鲜红的委托代理人刘汉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朝利、陈思英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义胜、祝鲜红诉称,2014年原告受聘在芜湖市××镇建筑工地为被告工作,同年7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两人工资42115元,并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并未偿付下欠原告的工资款,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工资款,被告的亲属代其偿付了2000元,余款40115元至今未付。被告陈思英与被告黄朝利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思英应对黄朝利差欠的上述债款负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401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黄朝利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尹义胜、祝鲜红人工费合计42115元;2、被告黄朝利与被告陈思英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被告黄朝利、陈思英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尹义胜、祝鲜红受聘为被告黄朝利工作,同年7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黄朝利欠原告尹义胜、祝鲜红工资款42115元,并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尹义胜、祝鲜红人工费42115元。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被告亲属代为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余款40115元,拖欠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黄朝利拖欠原告尹义胜、祝鲜红工资款20115元没有支付,事实清楚,其应予偿付;被告陈思英与黄朝利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思英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朝利、陈思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尹义胜、祝鲜红工资款人民币401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804元,由被告黄朝利、陈思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