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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黔与被告伍刚、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黔,伍刚,王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44号之二原告:陈黔,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伍刚,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瑜,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生仪陇县。原告陈黔与被告伍刚、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黔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