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黔与被告伍刚、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黔,伍刚,王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44号之二原告:陈黔,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伍刚,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瑜,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生仪陇县。原告陈黔与被告伍刚、王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黔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