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江平文、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江平文,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A座104、105、204、304)。负责人:周霖,系该行行长。被告:江平文,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诉被告江平文、南昌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江平文因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目前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本院无法开庭审理,现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傅少华审判员 蔡 俊审判员 黄 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