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风兰诉被告任世珍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兰,任世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507号原告:李风兰,女,汉族,粮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宁,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任世珍,男,汉族,粮农。原告李风兰诉被告任世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风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兰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兰承担。审判员 张 晓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