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春风与张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风,张根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34号原告:梁春风,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30日,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根强,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3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风诉被告张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春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梁春风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