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春风与张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风,张根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834号原告:梁春风,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30日,住淅川县。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根强,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3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风诉被告张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春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梁春风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