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泉清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泉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泉清,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余姚市。2007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因嫖娼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因赌博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泉清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蒋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晚,被告人蒋泉清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舒某,以能帮助舒某提升广发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舒某信任。次日下午,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蒋泉清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在慈溪市古塘街道香格大厦骗得被害人舒望凯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87)及密码,随后逃离。后被告人蒋泉清至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南路一烟酒店内,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人民币35元,并采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从卡内套现人民币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泉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江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涉案相关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蒋泉清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泉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泉清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泉清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泉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蒋泉清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舒望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