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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必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3号之一毛必利、朱宝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16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款人民币七万八千零六十五元一角三分;判决中处理扣押物品清单第二项物品刑二庭未进行移送。因二被执行人毛必利、朱宝宝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1675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一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