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等四人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2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2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2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7年2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鹏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商议一起到衡南县三塘镇来组织网络赌博,从中赚取提成。同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从重庆开车到达三塘镇与被告人张某甲汇合,并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三塘镇万吉时代精品酒店开房。次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车从重庆来到三塘镇。2月22日,由李某某出资5万、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各出资2万、3万,由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妻子何某甲的银行卡在三塘镇农业银行向张某乙提供的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赌博网站充值分数。张某乙联系赌场后向何某某的赌博账户充值分数10万分,并要求只能使用其中的5万分(即1元钱等于1分)。当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就开始在万吉时代精品酒店8031房间内通过电脑直播赌场百家乐龙虎和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技术方面及联系上线张某乙(另案处理)充值赌博网站的分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收、付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买东西、打杂等,被告人张某甲因其妻子是三塘镇人,则负责拉赌客来参赌。晚上9时许就陆续有三塘镇的赌客来参赌。这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组织赌客共计在网站上输分2万余分(即2万余元)。次日,被告人何某某要张某某向张某乙提供的账户转账23000元,随后张某乙将分数补满10万分。当晚22时许,衡南县公安局三塘镇派出所民警在对万吉时代酒店8031房进行检查时,将赌场现场查获,并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及4名赌客带回派出所调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处扣押现金38875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和1台大众途锐SUV。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商议一起到衡南县三塘镇来组织网络赌博,从中赚取提成。同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借其父亲何先红的大众途锐车,搭载张某某、黄某某到达三塘镇与被告人张某甲汇合,并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三塘镇万吉时代精品酒店开房。次日,李某某开车从重庆来到三塘镇。2月22日,由李某某出资5万、被告人黄某某出资2万、张某某出资3万,由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妻子何某甲的银行卡在三塘镇农业银行向张某乙提供的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赌博网站充值分数。张某乙联系赌场后向何某某的赌博账户充值分数10万分,并要求只能使用其中的5万分(即1元钱等于1分)。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就开始在万吉时代精品酒店8031房间内,通过电脑直播赌场百家乐龙虎和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技术方面及联系上线张某乙(另案处理)充值赌博网站的分数,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收、付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买东西、打杂等,被告人张某甲因其妻子是三塘镇人,则负责拉赌客来参赌。晚上9时许,陆续有三塘镇的赌客来参赌。这一天,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组织赌客共计在网站上输分2万余分(即2万余元)。次日,被告人何某某要张某某向张某乙提供的账户转账23000元,以弥补先一天输掉的分数,随后张某乙将分数补满10万分。当晚22时许,衡南县公安局三塘镇派出所民警在对万吉时代酒店8031房进行检查时,将赌场现场查获,并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及4名赌客带回派出所调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扣押现金28875元、笔记本电脑1台及何某某驾驶的属于何某某父亲的1台大众途锐SUV,在李某某身上扣押现金10000元。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明案发的情况,被告人到案的情况,被告人的主体资格等;2、证人李某甲、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被告人安排赌博的情况;3、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本案的犯罪的经过情况;4、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就是现场的组织赌博的人及扣押用于赌博犯罪的资金、物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及金额不太多,对社会危害不太大,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不是本案的被告人,侦查机关所扣押的李某某的10000元,随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宜;被告人何某某来衡阳所驾驶的汽车是其父亲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明知何某某犯罪而提供车辆,不宜作为犯罪工具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没收扣押的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现金28875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上缴国库;由侦查机关将扣押的一台大众途锐SUV汽车返回给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