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03黄卫星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星,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103号原告黄卫星,男,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静,女,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黄卫星诉被告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卫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卫星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柏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