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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103黄卫星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星,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103号原告黄卫星,男,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静,女,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黄卫星诉被告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卫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卫星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柏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