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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新兰与管如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兰,管如霞,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822号原告:黄新兰,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如霞,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明,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兰与管如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新兰诉称:管如霞、李明拖欠借款16万元,请求判令管如霞、李明偿还借款16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36%支付利息。管如霞辩称:欠款属实,但投资尚未收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李明辩称:李明未向黄新兰借钱。管如霞向黄新兰借钱的时候并未与李明共同生活,李明并不知情。李明是电站职工,自己有稳定收入,无需为生活借款。管如霞借钱是用于其个人投资,应由其个人偿还,李明不承担责任。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黄新兰、管如霞、李明皆在梅山电站工作多年。李明与管如霞于1985年结婚。管如霞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9日、6月30日借到黄新兰7万元、3万元、6万元,期限均为一年。2015年5月4日,管如霞与李明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管如霞出具的三张借据、管如霞与李明的结婚及离婚信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新兰与管如霞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但黄新兰按年36%支付利息的请求过高。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率,但从两个月内连续三次借款的事实,可以推定黄新兰放款是为了获得可观利息,可以支持年24%的利率。李明是工作人员,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若是为了家庭开支,没有必要在两个月内连续三次借款达16万元之巨,更没有必要让已经退休的管如霞出面借钱。黄新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明事先知道管如霞借款,更无证据证明李明享受了管如霞的投资收益,请求没有知��权的配偶偿还债务,即不合情,也不合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如霞偿还原告黄新兰借款本金16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明对管如霞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管如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家栋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