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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六清与王月霞、刘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霞,杜六清,刘刚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霞,女,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逍霞,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六清,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丹桂园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英,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王月霞因与被上诉人杜六清、刘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月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逍霞,被上诉人杜六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英、被上诉人刘刚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月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杜六清对其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其并未参与刘刚与杜六清间的委托代理行为,亦未获利,刘刚亦未将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其与刘刚离婚时,涉案委托账户尚处在盈利状态。刘刚对杜六清的债务,是在其与刘刚离婚之后而形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责任。杜六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刚辩称,在其与王月霞离婚时,杜六清的账户是正常的股票市值波动,其没有必要以离婚来逃避债务。杜六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刚、王月霞按照《委托资金管理及投资收益分配协议》的要求,支付其亏损款项30万元及该款项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9日,杜六清与刘刚签订《委托资金管理及投资收益分配协议》一份,约定:将甲方(杜六清)之委托资金注入开设在华泰证券镇江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上,户名为:杜六清,账号为66×××73;乙方(刘刚)接受甲方委托管理的资金为人民币计陆拾万元,资金的管理期限为壹年,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2016年11月19日止;甲方保证委托期内委托给乙方的资金额稳定,甲、乙双方按伍:伍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乙方承诺如发生投资风险,乙方愿保证甲方委托资金的安全,若有亏损,将在本协议到期日第三个营业日将不足资金补给甲方。截至合同到期日,杜六清账户净资产为312436.18元。刘刚与王月霞于1988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第三条载明:“1、房产:夫妻双方购有招商北固湾楼房一套(尚未领产权证),离婚后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双方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支付。购买该房时所借亲友的借款全部由女方偿还,与男方无涉。2、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如首饰、衣物、存款、股票等归各自所有。3、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2016年8月,王月霞将滨水路6号北固湾小区二期9幢0704室房屋(购房发票日期:2015年2月16日,购房款为贰佰零陆万元,建筑面积为164.2平方米)登记在自己名下。本案在审理中,杜六清主张刘刚在离婚前已经与其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并且已实际控制了委托资金,刘刚在与王月霞协议离婚时已经给其造成严重亏损,刘刚遂与王月霞合谋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王月霞,以逃避债务。一审法院认为:杜六清与刘刚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刘刚操作杜六清账户,合同到期日造成杜六清账户亏损287563.82元。按照合同约定,刘刚应支付杜六清该款项。杜六清与刘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在刘刚与王月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刚导致杜六清账户资金出现严重亏损,此时,刘刚与王月霞协议离婚,刘刚将夫妻主要共同财产无偿转给王月霞。另,刘刚在诉讼中自认其以为多人委托理财为业,且其经营股票业务出现严重亏损。因此,刘刚与王月霞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月霞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六清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其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判决:一、刘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六清亏损款项287563.82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王月霞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9日,杜六清与刘刚签订的《委托资金管理及投资收益分配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刘刚操作杜六清账户,合同到期日造成杜六清账户亏损287563.82元。按照合同约定,刘刚应支付杜六清该款项。杜六清与刘刚自2015年11月19日起即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在刘刚与王月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的自然人,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在股市周期性涨跌情况下,刘刚与王月霞协议离婚,刘刚将夫妻主要共同财产无偿转给配偶王月霞,双方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刘刚一直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其在经营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月霞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刚给付杜六清亏损款项287563.82元及利息,王月霞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月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上诉人王月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