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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丁立志,丁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13号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董事长。申请人: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董事长。被申请人:丁立志,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丁浩,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立志、丁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丁立志、丁浩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及被申请人丁浩所享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冻结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丁立志所有的为于随州市西城双龙寺二组1栋101号(不动产权证号随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丁浩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8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6,面积66.2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8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5,面积66.2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8,面积:88.11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1,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2,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3,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4,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5,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40103597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13,面积:588.8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2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9,面积:57.76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2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10,面积:57.76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0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8,面积:68.2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9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7,面积:56.8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9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8,面积:56.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7,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9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206,面积:88.0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6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3,房号:105,面积:177.2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6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8号幢号:A-7,单元:1,房号:3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6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8号幢号:A-7,单元:1,房号:2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6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8号幢号:A-7,单元:1,房号:1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0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7,面积:68.2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7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2,面积:43.1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7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1,面积:43.1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5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9,面积:69.3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5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10,面积:69.3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4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中段汉东星都幢号:A-10,单元:1,房号:,1701,面积:132.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40103598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113,面积:588.8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20101716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C-04,房号:103,面积:302.5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1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6,面积:55.17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1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5,面积:55.17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97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4,面积:43.11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1097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103,面积:43.1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1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111,面积:196.7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20101717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C-04,房号:202,面积:471.2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6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4,面积:51.75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6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3,面积:51.7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6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2,面积:51.7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6096号,坐落在东城汉东路20号汉东星都幢号:A-02,房号:201,面积:51.7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8,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5,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5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6号幢号:3,单元:1,房号:3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5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6号幢号:3,单元:1,房号:2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01-021715号,坐落在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16号幢号:3,单元:1,房号:101,面积:36.49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4,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7,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6,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11,面积:111.8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9,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03,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104570号,坐落在随州市府河大桥西北角(滨湖湾)幢号:A-2,房号:210,面积:111.7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丁浩持有的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95%的股权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丁立志、丁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