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和喜与被执行人安艳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9号之十二被执行人安艳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9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艳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艳萍在中国工商银行22010275010156679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