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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曾寿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曾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曾寿珍,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寿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寿珍是四川省古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户上有养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8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寿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号上收入1500元至41400元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