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荣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荣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556号罪犯卢荣友,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本科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原系安徽省庐江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级。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内设第八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荣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648206元,金饰品观音摆件一件、金条“金猪献瑞”三条、金条“招财进宝”一条予以追缴,由该院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银舟、严国伟出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代表程玲、詹玉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荣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荣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赃物。2017年1月11日,卢犯亲属代其将财产刑三十五万元缴纳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荣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荣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波审判员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ggz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