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学平与鲁刘振、王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平,鲁刘振,王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90号原告:段学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鲁刘振,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艳春,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段学平诉被告鲁刘振、王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段学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学平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