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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学平与鲁刘振、王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平,鲁刘振,王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90号原告:段学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鲁刘振,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艳春,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段学平诉被告鲁刘振、王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段学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学平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