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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贵彬丛福林管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彬,丛福林,管洪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80号原告:王贵彬,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丛福林,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111855352。被告:管洪昌,男,1940年6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被告管洪昌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云清,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被告管洪昌女儿。原告王贵彬、丛福林与被告管洪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贵彬、丛福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洪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彬、丛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贵彬、丛福林承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