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军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军,赵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军,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霞,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林军因与被申请人赵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18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洪山审 判 员 王化雨代理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