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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50号罪犯李宾,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829元,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6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8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宾已于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635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61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