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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与张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张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365号原告: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地址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立清,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训雪,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掏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东桥表业协会”)与张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行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桥表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训雪到庭参加诉讼,张掏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桥表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掏建偿还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借款4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事实和理由:张掏建系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会员。2013年4月22日,张掏建因扩大表业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向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期2年,月利率为2%。2015年9月28日,张掏建因周转困难,向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申请延期分期还款。之后,张掏建还本金56000元,还息至2017年6月20日止,现尚欠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借款444000元。张掏建未作答辩。东桥表业协会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借据、申请表、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2013年4月22日张掏建向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借款500000元整。2.张掏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掏建身份。3.张掏建等人延期借款情况说明与申请一份,证明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多次催讨,张掏建要求延期还款。4.证明一份,证明张掏建系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会员。因张掏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东桥表业协会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主要事实如东桥表业协会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掏建尚欠东桥表业协会借款444000元,有延期借款情况说明与申请、借据、申请表、借款合同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掏建应负返还之责。双方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掏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掏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借款本息人民币4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张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怀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