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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宗先与李友芬、梁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宗先,李友芬,梁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宗先,女,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友芬,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梁学明,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友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梁学明、李友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有的存款已经扣划,经核实被执行人梁学明、李友芬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账号上养老金收入,本院已经作了扣留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宗先后,申请执行人程宗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对被执行人梁学明、李友芬采取限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