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元芳与王朝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芳,王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元芳,女,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朝芳,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朝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朝芳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被执行人王朝芳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住房登记信息。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该房屋,由于非首封法院,暂时不能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丁元芳后,申请执行人丁元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王朝芳采取限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