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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清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清刚,陈玉娟,杨瑞林,杜金森,孙丙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清刚,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玉娟,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瑞林,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杜金森,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丙仁,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清刚、陈玉娟、杨瑞林、杜金森、孙丙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1718.69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徐丙杰、徐建余名下的银行存款实施了冻结、划拨措施;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杨瑞林、杜金森实施司法拘留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