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成群、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群,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朱成群,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856315684。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成群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3日,本院给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朱成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2801执12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