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平谷区上纸寨旺旺路口西50米,酒后无证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7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无证驾驶、曾因两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