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83号原告:陈某,女,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宣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回族自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与被告宣某于2011年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十三生育长女宣雅君。婚生长女宣雅君现在被告处生活。在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2016年8月3日原告向孟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后做出(2016)冀0930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感情未有任何好转,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宣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宣雅君随被告宣某共同生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三、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四、原被告双方无债权债务。五、其他无争执。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