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辛国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辛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86号原告:吴国军,男,196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辛国军,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赤峰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吴国军与被告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吴国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国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