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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辛国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辛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86号原告:吴国军,男,1960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辛国军,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原住赤峰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吴国军与被告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吴国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国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