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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423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