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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显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鞍钢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厂房设备等,不宜执行,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