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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龙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龙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532号原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罗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银龙,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亲江,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被告李成龙的舅舅。原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贵州新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