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昌乐华荣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华荣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华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华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中工贸有限公司、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