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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斌与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王晴,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晴,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28804。法定代表人:王晴。申请执行人陈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晴、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处于半歇业、半瘫痪状态,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晴、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请执行人陈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晴、重庆市花语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