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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国荣、郝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荣,郝爱民,段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2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荣,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爱民。被执行人段俊英。冯国荣与郝爱民、段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0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秋河、郝爱民、段俊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国荣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俊英、郝爱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段俊英、郝爱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郝爱民、段俊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国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郝爱民、段俊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国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林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