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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明与伊柏睿雅(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伊柏睿雅(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553号原告:陈明,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伊柏睿雅(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里洪湖南路25号1门10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泉,职务经理。原告陈明诉被告伊柏睿雅(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