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饶县胜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胜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胜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石狮乡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51617203E。法定代表人:许理林,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56983。法定代表人:XX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上饶县胜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上饶县胜隆贸易有限公司案款113,248.5元,承担执行费1,599元,诉讼费1,28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谢建华代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