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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海云与张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云,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袁海云,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张斌,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海云与被执行人张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2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