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与杨小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杨小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85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文苑路宏洋凤凰城。负责人:金光焱,经理。被告:杨小河,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小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