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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友芝与张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芝,张光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425号原告:张友芝,女,1968年9月10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该县。委托代理人:梁德辉,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成,男,60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张友芝诉被告张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缴诉讼费余款4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