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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长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长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590号原告: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闫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宇,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江,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石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霞,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定金27万元及利息;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以北京军区石家庄第二离休干休所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原告依约定于2014年10月2日、10月8日,分两次将合计五十万元的定金打到被告的卡上。后因该土地转让协议具备《合同法》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被告已返还原告28万元,尚有26万元未归还。后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告与张碧莹(被告之妻)一致同意将其共同购买的位于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棕榈湾019号03单元0302室的房产抵押或直接过户于原告,由张碧莹作为办理抵押或过户手续的全权代理人。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余款。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长江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