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52号原告刘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被告纪岩,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纪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芷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