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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52号原告刘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平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被告纪岩,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纪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元,退还原告250.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芷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