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照荣、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照荣,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王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齐照荣,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会,经理。被执行人:王召会,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照荣与王召会、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的财产均属轮后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