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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照荣、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照荣,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王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齐照荣,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召会,经理。被执行人:王召会,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照荣与王召会、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的财产均属轮后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