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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盛广平与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接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平,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接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757号原告:盛广平,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南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28760X。法定代表人: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接送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合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1005762B。法定代表人:姚小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敏,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广平与被告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接送分公司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盛广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广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昆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接送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盛广平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