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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13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国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国军,徐亚群,张恒东,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负责人张连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颜单镇沈舍路与建宝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亚群,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恒东,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钱丽丽,女,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国军、徐亚群、张恒东、钱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清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于2016年7月1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仍得不到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张国军、徐亚群、张恒东、钱丽丽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拍卖已成交,但竞买人由于贷款程序时间较长,又遇本案超长期未结,现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况消失后,另行恢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拍卖已成交,但竞买人由于贷款程序时间较长,又遇本案超长期未结,现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况消失后,另行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