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琪、丁波涛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丁波涛,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610号原告:陈琪,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丁波涛,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庄周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丁波涛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琪、丁波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丁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