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慧与陈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陈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94号原告:高慧,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秀,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与被告陈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慧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