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慧与陈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陈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94号原告:高慧,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秀,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与被告陈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慧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