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广明、赵桂兰与杨启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桂兰,蔡广明之妻兼,蔡广明,杨启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兰(蔡广明之妻兼蔡广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北京市勇仲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广明,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市勇仲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芬,女,汉族,1950年4月24日出生,市政二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清,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桂兰、蔡广明因与被上诉人杨启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桂兰、蔡广明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桂兰、蔡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兰、蔡广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赵桂兰、蔡广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