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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沛泽与被执行人杨玉林、杨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沛泽,杨玉林,杨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蒲沛泽,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执行人:杨玉林,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执行人:杨玉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蒲沛泽与被执行人杨玉林、杨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玉林、杨玉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蒲沛泽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沛泽与被执行人杨玉林、杨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沛泽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海